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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+如何应对2018年开始执行的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--收入》
发布时间:2017-09-15



        财经部2017年7月印发了新的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--收入》,要求境内上市企业从2018年1月1号开始执行,其他企业分别在2020年和2021年开始执行。允许提前执行。


     该准则的中心意思就是确认收入的时间点为: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。

    具体是指:商品要到达客户那里,客户确认后,才能确认收入。

    在我们的T+软件中,发货单立账的情况下,发货后就确认了收入。这个时候可能客户还没有收到货物,按照新准则的要求,是不能确认收入的,尤其是存在跨月的情况下,就会影响当期的利润。

    最近接到几个咨询这个问题的电话。

    其实要解决这个问题,从T+的业务流程设计上就可以了。

第一步:在选项设置中,“凭证接口”页签中,选择“未销货的出库单”确认为“发出商品”。

第二步:在科目设置中,设置“发出商品科目”

第三步:发货给客户,先填制销售出库单(销售出库单上可以把售价显示出来,方便打印,作为送货依据,假定发货100箱,售价是含税15元,成本价是10元)。凭证生成中选择销售出库单生成凭证:

借:发出商品     1000   100*10元)

   贷:库存商品    1000

第四步:客户确认收到货物时,再根据销售出库单流转生成发货单。

          借:应收账款        1500   100*15元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贷:主营业务收入  1282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   218

第五步:在系统管理生成凭证---收入成本配比结转中,生成结转成本的凭证。

     借:主营业务成本   1000   100*10元)

         贷:发出商品     1000

第六步:查询本月未结算的部分。在销售管理的业务执行表中,查看销售出库开单执行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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