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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经部2017年7月印发了新的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--收入》,要求境内上市企业从2018年1月1号开始执行,其他企业分别在2020年和2021年开始执行。允许提前执行。
该准则的中心意思就是确认收入的时间点为: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。
具体是指:商品要到达客户那里,客户确认后,才能确认收入。
在我们的T+软件中,发货单立账的情况下,发货后就确认了收入。这个时候可能客户还没有收到货物,按照新准则的要求,是不能确认收入的,尤其是存在跨月的情况下,就会影响当期的利润。
最近接到几个咨询这个问题的电话。
其实要解决这个问题,从T+的业务流程设计上就可以了。
第一步:在选项设置中,“凭证接口”页签中,选择“未销货的出库单”确认为“发出商品”。
第二步:在科目设置中,设置“发出商品科目”
第三步:发货给客户,先填制销售出库单(销售出库单上可以把售价显示出来,方便打印,作为送货依据,假定发货100箱,售价是含税15元,成本价是10元)。凭证生成中选择销售出库单生成凭证:
借:发出商品 1000 (100箱*10元)
贷:库存商品 1000
第四步:客户确认收到货物时,再根据销售出库单流转生成发货单。
借:应收账款 1500 (100箱*15元)
贷:主营业务收入 1282
应缴税费—应交增值税—销项税额 218
第五步:在系统管理—生成凭证---收入成本配比结转中,生成结转成本的凭证。
借:主营业务成本 1000 (100箱*10元)
贷:发出商品 1000
第六步:查询本月未结算的部分。在销售管理的业务执行表中,查看销售出库开单执行表。